建德诚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建德诚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82民初4588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德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莲花镇林茶村红日晒自然村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红娟,女,系***妻子。
被告:***,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建德诚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建德诚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2元,减半收取计19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18元,合计33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俞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诸葛蔷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