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81民初3714号
原告:启东市某单位,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苏某,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女,公司员工。
原告启东市某单位与被告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2024年5月21日,原告启东市某单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某单位的申请系自愿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某单位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某单位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