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02执857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建安路61号一幢,组织机构代码:7611893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安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南方大厦8C室,组织机构代码:5816520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塑管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7)浙0302民初95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安盛建设有限公司、姜藩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二〇一七??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