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盛建设有限公司

瑞安市万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安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1民初2740号
原告:瑞安市万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潘岱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45846422J。
法定代表人:陈建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崇华,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安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81652006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瑞安市万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安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瑞安市万家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瑞安市万家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章伊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