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602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裕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冰轮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学全,***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蓬莱华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北沟镇西城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华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利******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蓬莱华鲁酒业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裕昌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蓬莱华鲁酒业有限公司、安徽华鲁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蓬莱华鲁酒业有限公司、安徽华鲁酒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 鸿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