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裕昌机械有限公司

烟台开发区裕昌机械有限公司、中山市御天酒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财保40号 申请人:烟台开发区裕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御天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港西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烟台开发区裕昌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御天酒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0419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御天酒业有限公司在其银行账户内存款104197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1041元,申请人烟台开发区裕昌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焕 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盖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