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81民初3583号
申请人:浙江祥融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省宁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祥融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宁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祥融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宁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270161.88元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保险金额为1270161.88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祥融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宁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270161.88元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