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祥融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宁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81民初2777号
原告:浙江祥融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大沙泥街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AJD9KX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省宁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国大道诚信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153438249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祥融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宁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祥融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祥融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武兵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