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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涧池镇中心卫生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921民初1545号 原告:汉阴县涧池镇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阴县涧池镇中心卫生院诉被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阴县涧池镇中心卫生院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汉阴县涧池镇中心卫生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