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922民初166号
原告:内蒙古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045.00元,减半收取2022.50元,由原告内蒙古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预交2022.50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