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2711号
原告:湖北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店街黄金村武汉某某塑胶有限公司3号车间统一。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二七区中原东路102号统一。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