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24329号
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山西中电科技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电科技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栩
二〇二二 年 五月 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