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204民初3号
原告: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兵工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中电科技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产业园电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综合管理部副主任。
原告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中电科技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原告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