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民特9号
申请人:江苏国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到亭大道668号瑞奇大厦208、2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申请人江苏国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江苏国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虽然考勤表中显示被申请人每班班时12小时,但该考勤表无法反映被申请人工作时间的真实情形,申请人有安排被申请人每天午餐、晚餐的用餐时间,用餐时间合计1小时,将此用餐时间计算为加班时间明显错误,故被申请人的工作时间应按每日11小时计算。双方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被申请人工作期间申请人需要免费供餐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每日午餐、晚餐的费用是由申请人垫付的,餐费合计4540元,被申请人应当将该笔费用支付给申请人。申请撤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苏园劳仲案字(2020)第2484号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2020年12月31日不服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苏园劳仲案字(2020)第2484号仲裁裁决,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国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江苏国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江苏国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