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国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591民初727号 原告:***,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江苏国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668号瑞奇大厦208、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NU1MX6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国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威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国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加班工资54194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公司区域经理***在瑞奇大厦签署劳动合同,并确认原告工作时间为7天6小时工作制,岗位为协鑫项目写字楼业态的形象岗,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为4900元/月。但***只允许原告在劳动合同最后一页签写名字、日期和按手印,以及在合同首页劳动者部分签写信息,合同内的全部内容不得填写,同时***还要求原告必须签署“个人放弃社保承诺书”。当天被告并未将劳动合同交给原告,直到原告2020年8月5日离职后,原告主动索要才见到,但劳动合同内的内容为被告方人事经理***于2020年8月5日擅自填写,合同内容未与原告协商,存在造假、欺诈行为。劳动合同上的公司章直到2020年8月6日才真正盖上。2019年12月8日,原告到被告的协鑫项目正式上班,2019年12月12日、14日、15日、21日、22日因协鑫项目有保安员参加保安员考试,原告在未持有消控证资质情况下被强制要求进入监控室岗位执勤,每天工作12小时,未有加班费。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原告工作地点协鑫广场业主方因拖欠楼宇承建方工资,导致民工聚集讨债事件频出,原告被强制取消休息,在大厅站岗执勤1小时后必须去货梯通道处执勤,防止民工从货梯上楼讨债,未有加班费。2020年2月、3月因疫情影响,原告每天12小时工作,未有加班费。原告工作中表现优异,多次受到表扬、奖励,2020年4月,原告被晋升为执勤队长。2020年清明节、劳动节及端午节期间,被告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工资。 被告国威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已按法律规定足额发放原告工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7日,***与国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止,***从事保安员工作,实行3班2运转工作,每班工作时间8小时,每月基本工资2020元。2020年8月5日***从国威公司处离职。 国威公司提供***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考勤表,***对该考勤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出勤情况无异议。经统计,***的出勤具体情况如下:***每班班时12小时;2019年12月共出勤24天,其中6天为休息日;2020年1月共出勤31天,其中10天为休息日,4天为法定节假日;2020年2月共出勤29天,其中9天为休息日;2020年3月共出勤31天,其中9天为休息日;2020年4月共出勤30天,其中7天为休息日,1天为法定节假日;2020年5月共出勤31天,其中11天为休息日,1天为法定节假日;2020年6月共出勤29天,其中7天为休息日,1天为法定节假日;2020年7月共出勤22天,其中6天为休息日。 国威公司提交***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每月工资汇总表,显示每月加班工资数额和实发工资数额,其中实发工资数额与***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每月工资数额相一致。国威公司每月向***支付加班工资明细如下:2019年12月2124.24元;2020年1月3958.76元;2020年2月3239.1元;2020年3月3657.03元;2020年4月3494.07元;2020年5月3773.07元;2020年6月3285.1元;2020年7月1706.31元。 ***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国威公司支付其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延时加班费29250元、休息日加班费174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450元,合计加班费501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国威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加班工资差额6569.52元。***不服仲裁裁决,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提交视频一份,主张其在2020年8月5日离职后才倒签的劳动合同;国威公司述称前期已给过***合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后期过来的,***找***要求再出具一份合同,***又重新用印后给了***一份。 国威公司述称每班12小时,但应扣除用餐时间1个小时,对仲裁裁决认定的加班费没有异议,但涉及餐补问题,应从工资里扣除伙食补助,故其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因***提起了诉讼,法院便未再受理申请。 上述事实,有苏园劳仲案字〔2020〕第2484号仲裁裁决书、视频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倒签,其主张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4900元或5100元,但其所述与对方约定的劳动报酬4900元/月系双方协商的综合工资,应已包含了基本工资及加班费等在内,双方对加班费计算基数约定不明,但综合双方协商的报酬及苏州地区最低工资数额等因素,国威公司实际按2020元计算加班工资也并不违反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仲裁裁决认定加班时长未扣除1小时用餐时间,按每天12小时出勤计算,本院经核算仲裁认定的国威公司应当补足***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加班工资差额6569.52元有利于劳动者,国威公司对该数额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2020年8月加班工资,***未在仲裁时提起,本次诉讼主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理涉。国威公司虽认为应扣除每月的伙食补贴,但与***主张的加班工资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国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差额6569.5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江苏国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