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14民初6587号
原告:新吴区某服饰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经营者:邓某某,男,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在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告:江苏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
原告新吴区某服饰商行与被告江苏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新吴区某服饰商行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吴区某服饰商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吴区某服饰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元,由新吴区某服饰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