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合肥市振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振华快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44995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合肥市振华快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屏二支巷11号1幢整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524314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市振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祝融路以南合肥市双鸥模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院内二期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4010039543134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市振华快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合肥市振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83元(已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余 婧
书 记 员 梁据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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