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钵池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钵池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22民初7663号 原告:***,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江苏钵池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延安**路**侧书香华庭门面房**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钵池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