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成郫执字第1604-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5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沾化县。
被执行人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港北片区港通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郫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郫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37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缴纳了全部执行案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5)成郫执字第1604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牌照号为川A***20、川A***AY、川A***56、川A***2T、川A***61、川A***RY、川A***53号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