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1民初10305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余****精密模具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模具城金盛一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83FEB4L。
经营者:***,男,1979年4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片区港通北二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77453377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余****精密模具厂与被告(反诉原告)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余****精密模具厂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余****精密模具厂、被告(反诉原告)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诉、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余****精密模具厂撤回本诉。
二、准许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余****精密模具厂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