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鸿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余某某精密模具厂与成某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1民初10305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余****精密模具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模具城金盛一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83FEB4L。 经营者:***,男,1979年4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片区港通北二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77453377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余****精密模具厂与被告(反诉原告)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余****精密模具厂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余****精密模具厂、被告(反诉原告)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诉、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余****精密模具厂撤回本诉。 二、准许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余****精密模具厂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