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1民初11230号
原告:余姚市百佳精密模具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83FEB4L。
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片区通北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余姚市百佳精密模具厂与被告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余姚市百佳精密模具厂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姚市百佳精密模具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沈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