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1财保54号
申请人:***,男,198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申请人:贵州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水县涟江街道***(中心花园C2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DKWXKX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在160606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证其诉讼目的得以实现,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人民币160606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