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9民初1044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白云山镇改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322696522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9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第三人:贵州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连江街道***(中心花园C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DKWXKXG。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