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3财保12号
申请人:贵州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DKWXKXG。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814892664。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黔2723民初2557号],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保证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9324.96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2021年2月2日出具的保单保函作担保(保险金额1999324.96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1999324.96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继续保全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