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6442号
原告:贵州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涟江街***(中心花园C2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DKWXKX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德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89号万博汇名邸5栋1309、13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63964863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德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习水分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村华润大道B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HUPKE7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原告审理贵州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德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习水分公司、湖南省德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