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18741号
原告:深圳文达智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环路42号北邮科技大厦15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盈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东元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文达智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盈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文达智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文达智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2元,减半收取计776元,由原告深圳文达智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