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3793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葛云飞路766号。
法定代表人:姚正东。
被告:贾良红,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朱彦获,男,汉族,1988年6月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现住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安徽柯仕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十谭产业园新城大道77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良红、朱彦获、安徽柯仕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11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0000元,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9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朝银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陶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