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1724号之五
申请人:浙江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葛云飞路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860611。
法定代表人:姚正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富,安徽江安(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91887460F。
法定代表人:冯兴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亚萍,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2932.9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告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账号为1223××××2108、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滁州乌衣支行的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912932.91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 超
人民陪审员 柯 明
人民陪审员 俞华珍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