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1724号之三
原告:浙江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葛云飞路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860611。
法定代表人:姚正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崇林,安徽深蓝(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91887460F。
法定代表人:冯兴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亚萍,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皖1103民初1724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2932.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2021年6月29日,被告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其账户名称为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滁州乌衣支行、账号为1223********的银行账户已被足额冻结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开户行为徽商银行滁州龙蟠路支行、账号为5206********的银行账户及开户行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乌衣支行、账号为2000********的银行账户中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告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账号为1223********、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滁州乌衣支行的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912932.91元;
二、解除对被告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