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1724号之四
原告:浙江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葛云飞路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860611。
法定代表人:姚正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崇林,安徽深蓝(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91887460F。
法定代表人:冯兴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亚萍,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唐 超
人民陪审员 柯 明
人民陪审员 俞华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