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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5225号之一
原告:浙江航天中汇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661225X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宁税路**。
法定代表人:胡怿,公民身份号码X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利娟,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860611,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葛云飞路**
法定代表人:姚正东,公民身份号码X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建坤,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浙江航天中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航天中汇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航天中汇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航天中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茹华丽
人民陪审员宣浩
人民陪审员王迪平
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