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13民催3号
申请人:青岛德泰恒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青岛德泰恒铁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青岛德泰恒铁塔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300042/20427467、票面金额6万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德泰恒铁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青岛德泰恒铁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霞
人民陪审员 胡 雪
人民陪审员 **世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