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38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安顺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州**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陵西经济开发区来凤街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青岛***铁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德州**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4民终2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公司提交意见称,***公司以**公司因镀锌质量不合格给其造成损失而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其主张因镀锌不合格而将46基铁塔整体拆除按废铁处理是根本不存在的,请求依法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为***公司进行镀锌层加工的铁塔件存在质量问题,***公司应对问题铁塔妥善保管,通过鉴定以确定其具体损失,但由于***公司无法提供鉴定检材,导致无法通过鉴定的方式以确定其损失数额。因此,原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公司赔偿其损失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铁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王 园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