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881执保389号
申请人:钟祥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建设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久星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经济开发区南湖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钟祥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久星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钟祥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久星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3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北久星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钟祥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钟祥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久星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3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北久星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
上述项目中,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钟祥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