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81民初3274号之一
原告:钟祥市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建设大道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60222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久星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经济开发区南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31653159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钟祥市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久星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鄂0881民初32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久星源公司3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19年12月11日,原告钟祥市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北久星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久星源公司33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钟祥市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久星源公司33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久星源公司33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