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5民初27510号
原告:沈某,男,1990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沈某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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