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02民初668号
原告:徐州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法务。
原告徐州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徐州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徐州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