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81民初15046号
原告:徐州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徐州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