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耒阳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481民初2115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简称联通衡阳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14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耒阳市分公司(简称联通耒阳公司),住所地:耒阳市城北路邮政大楼3幢。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联通衡阳公司、联通耒阳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推出新产品冰激凌套餐,原告看到两被告的宣传资料后,于2017年10月前往被告联通耒阳公司自营业厅要求更改为“168元冰激凌套餐”,但被告要求原告办理新的号码才能给原告办理,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原告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一度达成一致方案,被告联通衡阳公司同意办理,让原告自行前往联通耒阳公司办理。当原告前往该营业厅办理时又两次遭到拒绝,当原告最终与联通衡阳公司联系时,得到了该公司否定此前协商一致方案的答复,期间前后长达10个月。因此诉诸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耒阳市分公司将原告名下15507348880号码的套餐更改为“168元冰激凌套餐”,并将原告家属的三张联通电话号码纳入该套餐副卡,副卡不换号不注销;2: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耒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893.80元;3: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耒阳市分公司公开向原告就违约造成的负影响书面致歉;4: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15507348880号码的账户基础信息,2017年10月到2018年7月的中国联通客户账单,联通公司冰激凌系列套餐规则宣传资料,以证明双方的电信服务合同成立生效及履行,被告可以按照规则办理冰激凌套餐业务及办理业务后可以避免的损失情况;证据三、录音,以证明办理套餐不得而反复投诉交涉的事实。
以上证据一、二、三,两被告质证对证据一质证无异议;证据二认为套餐只是基础消费,有超额的情况,所以以此证明损失不认可,一个人来是无法办理全家的;证据三认为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
被告联通衡阳公司、联通耒阳公司共同辩称:原告一人以诉讼的方式请求将原告名下及家属的共四个电话号码纳入冰激凌套餐不符合规定,原告没有及时变更套餐是因为原告提供的证件资料不完善,原告的损失也不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被告为支持其辩称,提交了证据一、投诉情况说明,以证明两被告多次向***解释服务政策并尽力提供解决方案;证据二、业务宣传资料,证据三、短信记录、微信截图以证明***所称损失不存在,被告方无过错,被告没有承诺一个人可以办理全家人的业务。
原告质证认为被告证据一没有证明力,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原告要求办理的是自己的套餐,家人的只是副卡纳入集团网的问题,并没有提出全家办理的要求;证据三“三性”都有异议,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对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本身均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采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经营的15507348880号码的用户,同时原告其他三位家庭成员也是该公司的用户。2017年该公司推出新产品冰激凌套餐,原告在看到两被告联通衡阳公司、联通耒阳公司的宣传资料后,于2017年10月前往耒阳市城北路邮政大楼联通自营业厅要求更改为“168元冰激凌套餐”,但被告知要办理新的电话号码才能办理,此后原被告在是否需要办理新的号码及原告家属是否亲自到场或提供授权文件才能纳入该套餐副卡方面产生分歧,引起原告多次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接到投诉后安排被告联通衡阳公司处理。此后原被告依然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原告因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上。
本院认为,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系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在电信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提供的服务及套餐变更办理等应当遵循方便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本案被告推出的“168元冰激凌套餐”要求办理新的号码才能办理,但被告的宣传资料并未载明这一内容,且以原号码办理在技术上并无不可行之处。因此,原告要求以原号码办理套餐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将其家属号码纳入套餐副卡,被告要求原告家属亲自到场或提供授权文件,此要求并无不妥,对原告来说也没有操作难度,因此,本院对被告该辨称主张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893.80元,事实依据和提供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两被告书面致歉,不符合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耒阳市分公司将原告名下15507348880号码的套餐更改为“168元冰激凌套餐”,并将原告家属的三张联通电话号码纳入套餐副卡,办理副卡时原告家属应到场或提供授权文件;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