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8民初3286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