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8民初3286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