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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12民初19759号之一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蒋某。 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负责人:于某。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25年6月11日撤诉时间2025年8月4日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主文准许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组织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