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4执211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9575519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道海南路68号2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8FG2Q11J。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104民初3822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案款标的1443002.33元及至本金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执行费1683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