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83民初3040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人民医院,住所:吉林省德惠市新惠路与迎新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医院院长。
第三人:吉林省佳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通化路电力小区36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德惠市人民医院、第三人吉林省佳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2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