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1023执保26号
申请人:****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经济开发区柏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达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与白堤路交口汇科大厦1、2号楼-1-1-1901-11(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环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达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2)湘1023民初214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达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