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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023民初111号 原告(反诉被告):黄X,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招商大楼538-53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经济开发区柏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反诉被告)黄X、***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黄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X、***撤回起诉、***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