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3民初214号之一
原告:****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经济开发区柏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天津***达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与白堤路交口汇科大厦1、2号楼-1-1-1901-11(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达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环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天津***达化工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