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23财保8号
申请人:****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经济开发区柏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碧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黄南二路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环保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碧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9800.8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环保有限公司以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3431000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环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广东碧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保障将来案件裁判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碧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9800.8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期限为2023年2月16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