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鹏琨环保有限公司

某某环保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23财保127号 申请人:****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经济开发区柏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被申请人:**,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东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申请人****环保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6179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环保有限公司以其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03190104602023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环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将来案件裁判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6179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产,期限至2024年10月18日。 案件申请费3329元,由申请人****环保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