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6民初2387号之一
原告:潍坊瑞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龙池镇龙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美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工业园锌埠化工园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潍坊瑞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美晶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潍坊瑞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瑞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瑞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71元,减半收取计65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36元,由原告潍坊瑞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