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某有限公司、冯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5民初10853号 原告:肇庆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列原、被告、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第三人经依法传唤均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对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号判决所确定的第三人***应当返还款项3400000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12月25日,江西省某甲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江西省某乙有限公司)与某(佛山)平板显示有限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江西某有限公司投标承建某(佛山)平板显示有限公司某4.5代AMOLED生产线建设项目生产厂房桩基工程项目,江西某有限公司将本涉案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分包给原告肇庆市某有限公司,该建设工程项目于2011年2月10日全部竣工完成,于2011年4月20日该项目峻工验收并交付,于2014年1月10日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后因尚欠工程尾款4239735.92元,江西某有限公司将某(佛山)平板显示有限公司起诉至顺德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2018年5月23日,因涉案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尾款没有结算支付给原告,原告将江西省某甲有限公司起诉至顺德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8)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查明事实,证实尚欠工程尾款其中4100000元,已支付给原告所授权收款代理人本案第三人***。2022年1月19日,因第三人***拒绝返还已收取的原告所有的工程款3400000元(扣除第三人已支付返还70万元后),该院作出(2022)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后因第三人***未按通知预交上诉费,因此一审判决已生效。该判决书生效后,原告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第三人***既未履行给付钱义务,又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导致该案至今未得到执行。另查,根据执行法官反馈的信息,第三人***于2019年1月15日已通过与妻子(被告)办理xxx,从而故意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房屋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同时以该房产作抵押从银行贷款(两款),就是由于该房产被恶意转移,才导致涉案(已生效)(2022)粤0606民初****号(一审)(2022)粤06民终*****号(二审),执行案号:(2022)粤0606执*****号无法执行。该执行案件在执行阶段原告曾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第三人***与被告在婚姻登记处有关的xxx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情况,以及调取不动产权登记处关于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房产转移的内档资料,执行法官以:涉案房产及xxx协议已在本案立案之前以发生,从而以不符合申请律师调查为由,不同意给予律师调查令,最终导致本执行案件没有得到任何执行而终止本执行。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第三人***于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6月1日期间已收取原告工程款并非占有该笔工程款至今,而该笔工程款第三人***如何控制支配转移,执行法院并未查明。况且,这期间第三人***与被告***婚姻关系仍续存,被告***与第三人***自2007年11月8日结婚以来,已结婚十多年,刚好在本案2019年1月19日起诉正式立案前几天,即2019年1月15日就可以顺利将涉案房产变更转移至被告名下,原告完全有理由怀疑第三人***与被告***有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导致法院生效的判决得不到执行,原告委托的代理律师也无法查到第三人***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线索和去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具状法院,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客观公正判决,判令被告承担连带返还工程款,保障法律的严肃性。 被告辩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号判决确定第三人***应当返还款项3400000元及其利息,该款项系第三人***的个人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案涉340万元款项与被告无关,被告对该款项完全不知情,根据(2022)粤0606民初****号判决确认的事实及判项,该笔款项由第三人收取,事实上系由第三人独自支配,第三人未向被告交付过任何款项,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二、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在法律文书发生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构成恶意转移财产。本案被告与第三人在原告起诉之前就已xxx,不存在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三、被告与第三人基于夫妻感情破裂进行协议xxx符合民法典和xxx登记程序的有关规定,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约定属于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并无任何侵害原告债权的行为,不存在有恶意少分财产逃避债权的行为,原告债权当前未能受偿不能归责于被告与第三人分割财产的合法行为。被告与第三人因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双方已多次协商xxx事宜,但因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未能完全协商一致,直至2021年11月19日才签订了《xxx协议》,而根据法律规定,在xxx分割财产时,应按照有利于女方、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分割。而被告与第三人在xxx时,被告本身对该房产享有一半以上的产权。双方基于被告是女性、未成年儿子也由被告抚养,且第三人存在过错情况下,才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约定案涉房产归被告所有,且相应的债务亦由被告独自承担。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对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号判决确定第三人***应当返还款项3400000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综合考虑所有因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未作陈述。 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均予以确认并附案佐证,不再一一列举。 经审理,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18年3月15日,原告所设的顺德分公司出具授权证明,授权第三人为该公司委托代理人,代理某项目工程的走款和一切有关事宜。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6月1日,江西省某甲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支付了工程款4100000元。2022年1月19日,原告起诉第三人***返还3400000元(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70万元后),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判令第三人***应当返还原告款项3400000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与第三人原为夫妻,双方于2007年11月8日登记结婚,于2021年10月19日申请xxx,于2021年11月19日登记xxx。 另,原告所设的顺德分公司2020年起诉第三人,后撤回起诉;原告还于2022年1月10日起诉第三人***,后因未交受理费被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第三人所侵占原告的财产虽然发生在第三人与被告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共同侵占故意,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财产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故不足以认定为被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对第三人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被告答辩认可其与第三人xxx时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房屋全部归被告所有,但不论该财产分割协议有效与否,均无法认定被告应对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第三人经本院传唤无到庭,不影响本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肇庆市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9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